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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的公告
2014-09-28 1523 返回列表
关于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行为,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安排,决定在宁波市范围内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行为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1、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水泥、火电、热电、表面处理、熔炼铸造等行业企业。
2
、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路、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3
、规模化畜禽养殖。
4
2003年到2014年的省批、市批未验收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一)各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投入生产的。
(二)未纳管行为,主要是指企业有工业废水产生,但未纳入污水管网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
(三)未获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行为,主要是指未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调查方式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在924-10月8组织自查,如存在调查内容所列情形,要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将对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核查等工作。
四、调查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次摸底调查,旨在摸清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现状、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及未纳管企业底数,下阶段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针对性整治意见。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申报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获批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行为,将予以限期整改;对在本次专项行动中由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上述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查处;对201511以后发现的上述行为,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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